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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10-18

丽政办发〔201314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精神,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积极开展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的扶助和救助工作,解决其在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龄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从省定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提高到不低于5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从省定每人每月不低于160元提高到不低于4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三、实施社会保障缴费适当补助。凡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的夫妻,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时,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上述补助经费,由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乡镇(街道)负责发放。

四、实施优先收养政策。人口计生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搭建依法、优先收养子女平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五、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支持政策。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人口计生部门对其再生育申请实行特事特办。对经医疗机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需要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通过辅助生育手术后依法再生育一胎的,凭辅助生育手术发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费用补助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和支付。享受该扶助生育技术支持政策家庭不受女方年满49周岁的条件限制。

六、完善养老服务政策。“失独家庭”且无孙子女的夫妻,年龄均超过60周岁或失去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的,对有意愿去敬老院和福利院的,参照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予以供养;对有意愿去开展社会寄养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应优先予以安排,并免收床位费。

有条件的县(市、区)还可以创新开展购买居家服务券、呼叫家政服务、志愿者或社工服务、结对帮扶、心理危机干预救助、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关爱服务。

七、扶助对象的确认和退出。扶助对象的确认、退出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和浙政办发〔2008〕47号文件执行。

八、经费来源。本意见所增加的经费,可通过财政预算列支、社会抚养费划拨、社会筹资等方式筹集;各县(市、区)政府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严格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扶助资金的配套、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补助标准、扶持力度高于本意见规定的,依上级规定执行。

十、本意见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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