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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9-26
 

丽老办〔201214

 

关于印发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老龄工委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丽委办〔2012〕57号)精神,切实做好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现将《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 水 市 民 政局            丽 水 市 财 政 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bet365娱乐网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根据《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丽委办〔2012〕57号)精神,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龄补贴对象

凡具有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或在我市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所有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老人补贴待遇。

二、高龄补贴标准

高龄补贴标准: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元不变,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含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30元高龄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含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30元高龄补贴和民政发放的30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金)。

一次性奖励标准: 90岁至99岁的老年人,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10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今后老年人凡到90岁或100岁时,均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发放高龄补贴后,原民政部门发放的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金不再发放,但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申报审核

高龄补贴发放对象的申报审核,以年龄、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一)高龄补贴

1.企业离退休和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由原行政、事业单位核定。

(二)一次性奖励金

1.企业离退休和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放对象由市及县(市、区)老龄工委办公室负责审核,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做好配合工作;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由原行政、事业单位向市及县(市、区)老龄工委办公室申报。

四、资金发放

高龄补贴自符合年龄条件的次月起计发(2012年5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从6月起计发;2012年6月份符合条件的,7月起计发,以此类推),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

(一)发放部门

1.高龄补贴:企业离退休和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高龄补贴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高龄补贴由原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发放。

2.一次性奖励金:符合条件的对象均由市及县(市、区)老龄工委办公室负责发放。

(二)资金安排

1.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纳入有关发放单位年度预算。

2.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列入市老龄工委办公室年度预算,由市老龄工委办公室与各县(市、区)结算。

各县(市、区)老龄办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年度享受人员审核、汇总上报市老龄工委办公室。市老龄工委办公室审核后,于1月底前将当年一次性奖励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老龄工委办公室,2月底前发放到位。

五、人员的增减变动

已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终止享受高龄补贴。

1.死亡;

2.失踪6个月以上;

3.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

4.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上述情形由乡(镇、街道)和高龄老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核查,并及时通知发放责任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补贴。停止发放高龄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本市或再度出现,以及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自处罚期满之日起,可重新通知发放责任部门按规定予以发放。

已享受高龄补贴老人跨年龄段无需重新申报。

六、高龄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补贴及一次性奖励金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

(二)发放部门要建立起高龄老人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信息数据库,对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级老龄工委办公室建立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台帐。

七、高龄补贴发放的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一)发放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

(二)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

(三)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四)人民群众对已享受高龄补贴和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人员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老龄工委办公室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材料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

八、惩戒

从事高龄补贴和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及一次性奖励金的;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高龄老人补贴及一次性奖励金应全额用于高龄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补贴及一次性奖励金的,其骗取的高龄补贴由相关部门予以追回上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九、在丽的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和未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丽省、部属企业可参照执行,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原单位自行解决;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解决。

十、本《办法》由市老龄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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