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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02-03

丽政发(201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和《丽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丽政发〔2009〕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任务

  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重点抓好45~59周岁符合条件人群的参保缴费工作,同时,积极引导45周岁以下中青年参保缴费。到2011年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6万人,参保率达到90%,其中45~59周岁人员参保率达到95%;到2012年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额完成省定考核目标,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的目标。

  二、完善城乡居保制度政策

  (一)增加缴费档次。增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激励和引导参保人员多缴多得。在原有档次的基础上,从2012年1月起,增设每年缴费1000元、1700元两个档次。对个人选择1000元、17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分别给予每年45元、100元缴费补贴。

  (二)调整基础养老金。从2011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月60元调整到每月70元。

  (三)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档次。为体现“长缴多得”原则,从2011年4月1日起,增设16年及以上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对缴费16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每年5元计发。

  (四)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每月发给30元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三、抓好制度政策落实

  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实现2012年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目标的重要保证。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制度政策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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