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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老年电大教学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02

浙民福[2010]84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

    截至2009年末,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762.39万人,占总人口的16.18%。全省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1600多个,床位数17.2万张,约有8.7万老年人入住,为老年人提供了较好的养老、医疗服务条件。机构内部开展了一些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了老年人的业余文化生活,但系统、规范、集中地开展老年文化教育的还不多。一些机构老年人参加老年电大学习,需要外出去社区教学点,给机构管理工作和老年人的安全带来隐患。

    省政府高度重视老年教育事业,2006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老年电大教育工作意见》。陈加元副省长、郑继伟副省长分别就老年电大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和省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办老年电大教学点,逐步将养老机构的老年教育工作纳入全省老年电大教育体系,开展科学规范的老年教育活动,提高终身教育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开办老年电大教学点是老年电视大学教学工作的延续和深化,也是养老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民政部门和老龄办要充分认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老年电大教育工作的紧迫性与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开设老年电大教学点建设工作,切实满足老年人的学习教育需求。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养老服务机构中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原则上要开设电大教学点,并根据入住老人年龄文化结构、需求和周边教学点的设置情况,开设符合本机构特点和实际的特色课程。同时积极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中床位数100张以下的开设电大教学点。新建和改、扩建养老福利机构时要设置配备老年电大办学场所和教学设施。现有的养老机构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创造条件开办老年电大教学点。养老服务机构内开办的教学点也要充分发挥辐射功能,在满足服务机构内老年人学习需求的同时也可兼顾周边社区(村)老年人的入学需求。

    三、加大投入,加强监管。各地民政部门和老龄办要将老年电大教学点建设统一纳入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之中,在安排养老机构建设资金时要考虑必要的电大教学场地、设施配备,给予适当的经费安排。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电大办学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高效使用。

    四、加强协调、规范办学。各地民政部门及老龄办、老年电大分校要加强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开设电大教学点的工作指导,使之规范办学,确保做好招生工作、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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