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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莲都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10

莲政办发〔2010〕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年七月八日

 

 

莲都区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问题,切实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理念,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

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向居家老人开展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全面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末,在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网络覆盖

率达到90%以上;同时逐渐向农村社区推进,全区各社区均要拥有一个提供电视教学、文化娱乐、健身康复、生活照料服务设施的活动场所,有条件的社区、村可创办托老所,基本满足城乡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原则。政府做好统筹规划,逐步加大公共投入,并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实体,扶持社区中介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2.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原则。因地制宜,紧密结合我区实际,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区人文环境和老年人需求相适应,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3.坚持与“3587工程”紧密结合的原则。整合社区共享资源,发挥“3587工程”五个为老服务网络作用,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4.坚持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导各类老年服务实体按照市场规律,公平竞争,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二、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常年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老年人,分为以下三种:

1.60周岁以上的孤寡、重残、失能、空巢老人中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残疾人、特困职工、高龄独居(80周岁以上子女不在身边、无人照顾)的特困老人,采取政府补贴和志愿者服务的方式,无偿提供部分服务项目,称为无偿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确定程序为:由本人提出申请理由和服务意向,经社区审核、公示,街道核准,报区民政局老龄办备案。

2.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且经济比较困难的独居、空巢老人,采取政府补贴和低于市场价收费的方式提供各项服务,称为低偿服务对象。

3.有经济能力、有服务需求的老人,自费购买服务,称为有偿服务对象。

(二)服务方式。

1. 通过志愿结对方式,为无偿和低偿服务对象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志愿结对帮扶活动。

2. 采用政府补贴形式,实施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向无偿和低偿服务对象发放“96345”市民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券,服务券标准每二年一定。服务费用可以用服务券支付,由老年人根据服务项目,自愿选择使用。

3.个人购买服务。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以个人购买服务为主,提供收费性服务。

三、服务内容和部门分工

(一)生活照料类。

通过“96345”市民服务中心,指派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送煤气、送粮油、配餐、送餐、管道疏通、家电维修、家庭陪护及家庭保姆介绍等服务。由区民政局、老龄办、“96345”市民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落实。

(二)医疗保健类。

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心理卫生、疾病防治、上门诊疗、康复护理、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落实。

(三)法律维权类。

协助社区调解老年人家庭、邻里矛盾,做好劝导、说服工作,解决老年人子女赡养、财产、婚姻合法权益、邻里关系不和等纠纷,帮助投诉、代理诉讼,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由区司法局牵头负责落实。

(四)体育健身类。

为老年人提供健身活动场所、健身活动设施、健身团队等服务。由区体育局牵头负责落实。

(五)文化教育类。

为老年人提供老年电大、老年学校、知识讲座、学习培训、书法绘画、图书、电子阅览等服务。由区老龄办、各街道牵头负责落实。

(六)志愿服务类。

以社区为依托,以志愿者为骨干,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定期登门看望、电话问候、谈心交流、精神关爱、法律咨询、家政服务等公益性服务,通过“走进去,带出来”等办法,上门陪同服务对象聊天,联络感情,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及时掌握服务对象的健康和生活状况,适时适度做好心理安慰和疏导,防止意外发生;陪同服务对象出户到老年活动中心(室)参加各类活动,愉悦心情,排解烦恼;帮助解决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困难,如帮助打扫卫生、洗衣、做饭、陪同看病、代购、代办事宜等。由区党员志愿者服务总站、各社区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

(一)建立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

区、乡镇(街道)应建立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

区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和实施意见,指导、协调、监督区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乡镇(街道)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服务方案和操作程序,确定无偿和低偿服务对象,指导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按照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各项服务工作。

(二)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紧密结合实际,科学研究制定城乡社区发展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规划,列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推动居家养老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三)加大财政对居家养老项目的投入。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区财政负责落实无偿和低偿服务对象的补助经费和适当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建立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养老服务站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大税费政策扶持,酌情减免居家养老机构的各种税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扣除。

(五)整合资源,加强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

务队伍建设。

要充分利用城市社区“3587工程”资源、敬老院资源以及社区老年活动室资源,积极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立一支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六)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享受政府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资格评估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实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96345”市民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加盟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制订奖惩措施,实现规范服务。

(七)加强专业化培训工作,加快志愿者队伍建设。

要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一支由党员干部、学生、低龄健康老人等组成的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为有需求的居家老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

(八)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领导。

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是一项系统的民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共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和老龄事业稳步发展。

 

 

主题词:民政 老龄工作 实施意见 通知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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