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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制作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1-17

(浙老工委办[2005]45号)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制发和管理办法》。
    一、制作办法
    (一)统一监制
    《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应就近就便,到省老龄办与之签署《监制协议》的制作单位制证,并直接与制作单位签订加工合同,并报省老龄办备案。
    (二)统一式样
    《优待证》式样为单页卡式,采用电脑扫描个性化印刷,分红、绿两种卡,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红卡,60-69周岁老年人办理绿卡;同时,每卡配制封套,可悬挂或佩带。红卡和绿卡的区分标志是:以卡式正面“优待证”三个字和底板条纹,分别印有红、绿两种不同颜色为特征。《优待证》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代表浙江特色的钱江潮图案,设置老年人本人彩色照片、证件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并印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字样及“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证件专用章”。背面刊载“持证须知”和“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监制”字样,并以“松鹤图案”为防伪标记。《优待证》式样详见附件一。
    (三)统一标准
    《优待证》制作全省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加工工艺,材料选用优质信用卡PVC,采用国际通用信用卡标准尺寸,制作标准详见附件二。
    (四)统一编号
     《优待证》使用全省统一编号。编号共13位,其表达的意义为:
     第一位:“6” 表示60-69周岁,“7” 表示70周岁以上。
     第二位:表示11个市。如杭州市A、宁波市B……,以此类推。
     第三、四位:表示县(市、区)。如杭州市上城区01、下城区02……,以此类推。市、县(市、区)编号详见附件三。
     第五、六位:表示乡、镇、街道。以01、02、03……编号。
     第七、八位:表示行政村、社区。以01、02、03……编号;极个别乡镇所辖行政村数超过100个的,行政村、社区的编号可向后顺延一位,但总位数不变。
     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位:表示每个老人不同的编号。如:老人张英的编号为00001,洪正老人的编号为00002,以此类推。
乡镇、街道以及行政村、社区编号由各县(市、区)依据省老龄办的编号规则编制。第九至十三位个人编号,在编制时,市、县(市、区)老龄办对民间有辟讳的号码,可自主决定是否弃用。
    (五)统一定价
    《优待证》制作工本费全省统一为2元/张,由当地政府财政统一核拨解决。发放、管理《优待证》过程中产生的工作经费,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商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二、发放办法
    《优待证》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组织登记、审核、发放和管理。制发步骤如下:
    (一)申请登记。
    1、凡户籍在本省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乡镇(街道)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2、常住本省六个月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国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到市、县(市、区)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
    办理《优待证》需交老年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色照片1张,由工作人员当场填写《老年人申领优待证资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发给申请人《优待证》待领凭证。
    (二)制作交付。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对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老年人的资料,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交付制证单位,制证单位须在收到办证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待证》的制作,并送达市、县(市、区)老龄办。
    (三)领发证件。
    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收到《优待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四)换发证件
    持有《优待证》绿卡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时,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优待证》红卡。
    (五)其他
    《优待证》的制发工作,最迟应于2006年2月开始启动。原已发放老年人优待证的市、县(市、区),在新证换发期间,原证件可继续使用。
    三、管理办法
    (一)《优待证》按照规定式样制作,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二)《优待证》发放情况,由各市、县(市、区)老龄办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以接受社会监督。
    (三)《优待证》仅限老年人本人享受优待时使用,持证人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本省老年人因遗失、污损等原因,要求补办或更换《优待证》,非本省户籍老年人申领《优待证》,应缴纳证件工本费。
    (五)违反本规定,转借、冒用、涂改或者买卖《优待证》,情节轻微的,由发证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优待证》,并取消其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省后,发证部门要及时注销其持有的《优待证》。
    (七)老年人交回和收缴的《优待证》,发证部门应当登记后销毁。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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