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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1-01-10
云政发[2007]14号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优待证》分红、绿两种,其中红证发放对象为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绿证发放对象为年满60周岁、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监制,市老龄办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优待证》发放以后,不再发放其他优待证件。
    二、持《优待证》的老年人享受本办法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地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来云和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享受本县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
    三、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所、乡镇卫生院看病,老年人凭《优待证》优先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四、由政府部门举办,面向公众的棋牌类、球类、健美、剑、拳及保健等培训班,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参加;进入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书,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办理借书证。
    五、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体育场馆等各类公共场馆,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购门票(商业性活动除外)。
    六、汽车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老年人凭《优待证》优先进站、检票和上下车。
    七、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八、法律援助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九、对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县民政部门发给每人每月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县卫生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对90周岁到99周岁的老年人,县民政部门每年年末发给每人不少于300元的长寿保健慰问金。
    十、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年人,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免收有线电视收视费。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比例,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十二、提倡村级集体组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本村的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以及为本村村民办理养老保险。
    十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县老龄工作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把老年人社会优待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县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县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云和县老年人实行优待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2〕127号)同时废止。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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