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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加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2015-09-07

来源: 浙江省民政厅网站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近日,浙江省民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中的具体事项。

 

    一是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明确2013年7月31日前成立的所有养老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许可条件的,民政部门督促其申办许可证;不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不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按规定注销。新办养老机构,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办理许可;拟筹办养老机构在属地民政部门开具《养老机构申办项目联系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明确已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按照“一院一策”的办法,处理涉及消防、环评、卫生防疫、食品安全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等事项。规定1998年9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建筑以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符合消防要求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养老机构,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通知》对已开办运行且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的养老机构,整改后达到消防设计标准要求的有关消防审核、验收申请材料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在施工许可证明方面。村民自建住宅改建成养老机构的,不需要提供施工许可证明。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方面。涉及“退二进三”的养老机构,应提供政府、规划部门批准证明;村民自建住宅改建成养老机构的,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及当地人民政府或规划等部门出具的用途变更证明。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方面。如因年代久远,竣工验收证明遗失或没有办理过验收手续的养老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房屋质量,以其提供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房屋产权证明方面。因客观原因难以补办或申领房产证的,如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或利用原学校、卫生院、办公楼等兴办的养老机构,由乡镇(街道)出具用途认可证明材料。《通知》还明确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中有关卫生、食品安全、环评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应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许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食堂应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同时,养老机构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履行相应环评报批手续。

 

    三是加强养老机构监管。规定了养老机构暂停和终止服务的条件及申报、审批时限,建立了养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明确了民政、卫生监督、公安等部门对养老机构设立、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内设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责任,解决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中存在的一切障碍。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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