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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6

来源:全国老龄门户网站

 

     近日,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了解,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已达49万个,覆盖率74%。自2012年全国老龄办下发《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实施老年协会建设“乐龄工程”并召开全国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经验交流会以来,全国各地创新老年协会服务管理方式,大力培育扶持,促进老年协会在基层老龄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覆盖率不高、区域发展不平衡、经费设施不足、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发挥老年协会作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联合制定下发《通知》。
  《通知》在提高覆盖率、做好登记管理、加强设施建设、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开展业务培训、优化发展环境、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帮助城乡社区老年协会解决登记难、没有法律地位、缺乏经费、发展不规范等问题,重在激发老年群众组织的活力,充分发挥其在养老服务、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通知》要求,各级老龄、民政部门要把提高城乡社区老年协会覆盖率作为2015年老年协会建设工作的首要任务,力争到2015年底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
  《通知》首次明确将城乡社区老年协会纳入公益慈善类或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范畴,进行直接登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放宽条件,简化手续,做到能登尽登。暂时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老年协会,可在乡镇(街道)备案。同时,鼓励城乡社区老年协会自愿组合,成立联合组织,依法进行登记。
  《通知》提出,要争取把老年协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对老年协会的资助和奖励办法。要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组织孵化资金、村集体资金对老年协会的扶持力度。同时,支持老年协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公益创投项目,把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承接主体,探索开展政府购买老年协会服务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试点经验。
  《通知》提出,要深入开展基层老年协会“乐龄工程”,充分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城乡社区服务设施、老年“星光计划”、“幸福计划”以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改善老年协会设施,并提出,要鼓励涉老服务和活动设施由老年协会参与管理。
  《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协会建设的平台和渠道,鼓励大中专院校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机构为老年协会开展资金支持或志愿服务。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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