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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获通过 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5-01-30

  来源:中国网  

  《北京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今天在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意味着该条例正式成为全国首部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法规,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有90%的老年人选择在家养老,6%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前两者合称为居家养老。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在会上做条例草案说明时指出,按照“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工作原则,制定该条例以解决居住在家的老年人遇到的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特别是在用餐、医疗卫生、家庭护理和紧急救援等方面的服务需求。

 

  北京市人大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该条例草案,共有228位代表提出423条意见、建议,将重复意见合并后为66条。该条例不分章节,由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模式、服务的要求和内容、保障制度等五部分构成。

 

  条例明确指出,居家养老就是指以家庭为基础,政府主导,还要依托城乡社区、企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居住在家的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模式。

 

  那么,政府对于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主导责任有哪些?该条例明确规定,政府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定规划、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基础设施配制,标准制定,市场监管,信息网络建设等。政府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应该统筹协调各个部门共同落实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免费体检、对老年人常见病和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展服务指导、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根据需要与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以及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等。

 

  目前,北京多数社区建有养老设施,并开展日间照料、用餐等服务,但场所小、设施和服务项目不全,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条例要求,新建小区配建养老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社区养老服务。

 

  此外,为了加强老年人在社区和居家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根据代表意见,增加“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条例还明确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不当导致老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项法规是由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市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7月、9月、11月进行三次审议后,于今天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闭幕时获得通过。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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