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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3万老年渔民明年起能拿生活补贴了
发布日期:2014-12-15

 来源: 浙江在线

    近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发放生活补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明年起,舟山市约3万老年捕捞渔民可拿到生活补贴。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舟山市部分渔民失去生活来源。随着2003年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离海上岸的渔民“失地有补、失海也要有补”的呼声强烈,老年渔民的需求尤为迫切。同时,舟山市被征地农民转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现已出台,渔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方面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据了解,目前,舟山市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完全覆盖渔民群体。在此基础上,舟山市制定原集体捕捞渔民生活补贴政策,逐步解决渔民养老保障问题。
  

    《意见》明确,现为舟山市户籍并已参加舟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曾为舟山市渔业户籍,未承包过集体土地;曾享受国家返销粮;曾在舟山市渔区从事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参加渔业生产合作社并交纳过股份基金或公负费及管理费;并且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为此次补贴的对象。符合条件的渔民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上,按原集体捕捞年限发放生活补贴,捕捞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放生活补贴10元/月。据统计,全市现有老年捕捞渔民约3万人,人均集体捕捞年限为30年。
  

    渔民年满60周岁可领取生活补贴。《意见》实施时,已达到60周岁及以上,参加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从其办理身份确定等相关手续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贴;《意见》实施时,尚未达到60周岁的人员,办理身份确定等相关手续,从其达到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贴。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人员,按“只靠一头、就高享受”原则,选择享受捕捞渔民生活补贴。职工养老保险延期缴费人员,同时符合享受捕捞渔民生活补贴条件的,延缴期间可享受捕捞渔民生活补贴。
  

    《意见》明确,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的时间跨度,原则上开始于初级渔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之时,结束于渔业集体解散之时,结束时间最迟为1994年底集体渔业股份制改革完成之时。个人捕捞及相关作业年限的认定,以本人16周岁至60周岁期间从事集体渔业捕捞及相关作业的工作时间为准。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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