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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龄办下发《村(居)老年协会章程(示范文本)》
发布日期:2014-11-17
    近日,全国老龄办下发《村(居)老年协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促进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发展,发挥好老年群众组织在促进城乡社区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据悉,村(居)老年协会是老年人自发组织的群众性组织,截止到2013年6月底,我国城镇社区老年协会达到7万个,农村社区老年协会达到41万个。目前,基层老年协会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组织老年群众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及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目前许多基层老年协会仍然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活动不经常等问题,此次制定下发的《村(居)老年协会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明确协会应当备案成立,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登记。《示范文本》还明确了协会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会员权利义务、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等内容,使村(居)老年协会在制定章程时有依可循,达到逐步培育规范老年协会的目的。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公益类、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组织,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要充分发挥老年协会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等精神,全国老龄办于2012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的意见》,并实施了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老年协会活动设施建设项目,启动了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乐龄工程”。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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