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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重磅推出30条养老新政 促进养民办老市场化
发布日期:2014-05-19

来源:今日早报  

  截至2013年末,浙江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897.83万人,占总人口的18.63%。其中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逾140万人,百岁老人1794人。根据预测,2020年浙江老年人口将达到1186万人。
  5月15日,由省人民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浙江省老年人口基本情况和养老服务新政策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近期省政府连续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两大养老服务新政策。
  探索“以宅基地换养老”
  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浙江省将实现“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全省养老服务业将提供50万个就业岗位。
  此外,也要求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及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面对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的困境,松阳县等地还开展了“以宅基地换养老”的相关探索。
  “农村老年人可以把自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交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省老龄办主任、省民政厅副厅长苏长聪说,村里则会集中建设带有配套服务设施的农村老年公寓,供这些老年人集中居住。老年人在老年公寓分户生活,享受村集体提供的就餐、生活照料、医疗卫生以及文化体育方面的服务。
  新政促进民办养老“市场化”
  记者了解到,新政含金量高,特别是在促进养老服务业特别是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中,作出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挥主体作用的30条规定,这在国内还是首次。
  例如,以往民间资本进入养老产业,通常会出现融资担保问题。“这次的新规对此有了政策性突破。”省民政厅厅长尚清表示,此次规定,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因此民众拿到这样的土地后,可通过金融系统作融资抵押。新政首次规定,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而新政的另一大亮点是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权益保障。以往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中所有捐资和出资人的投入属于社会资产,不得由出资人占为个人所有。而考虑到要激发民间资金投入到养老产业的热情,新政规定,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经营管理较好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另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入满5年后,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
  同时,新政还提出从明年起,浙江省财政将分年度建立向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购买服务制度,扩大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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