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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规定老人生活应高于家庭平均水平
发布日期:2014-04-04

来源:法制日报  

  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老人,未与老年人同住也应经常看望和问候……《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意见稿指出,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后,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扶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的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

  意见稿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方面的合理需求;尊重、保障老年人健康有益的休闲方式;关心老年人的生活疾苦。对未与赡养人同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赡养人应加强对老年人的临终关怀。此外,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和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赡养人亲自履行该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其健康的劳动。

  在社会层面,意见稿提出,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社会救助。居住在城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定期发放救济款或者由社会福利院供养;居住在农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或者由集体办的敬老院供养。同时,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残疾、体弱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给予优先和照顾。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老年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送医上门,服务到户。

  适合老年人锻炼身体的文化馆(站)、俱乐部、公园、体育场,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方便,并给予减免收费。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参观文化旅游景点、游览公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凭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发给的《陕西省敬老优待证》,可以享受减免收费的优待。此外,政府应给予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定的生活保健补贴,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记者 台建林)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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