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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村养老的三种模式及其启示
发布日期:2017-10-11

来源 /中国社会报

  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大多数都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且过半覆盖到农村地区。这些国家的社保制度,一般都走过从城镇开始然后推广至农村、由公司雇员逐步发展到员工家属、从业人口先行逐渐扩展到所有人员的不断完善之路。每个国家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尤其是政治体制上的差异、经济水平的高低,甚至是传统习俗和文化背景的影响,使得各国在摸索中逐渐形成了三种富有特色的保障模式:社会保险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以德国、美国为代表;福利保险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以英国、瑞典、加拿大为代表;储蓄保险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

  国外农村养老保障的三种模式 

  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障模式

  19世纪80年代,德国最早创立了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障模式,并被其他国家借鉴。在德国,政府、雇用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保险费,在资金筹集上实行现收现付,在承担风险和责任方面实行共同分担的原则,强调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障的权利与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相结合。遵循互助互济、风险共担的宗旨,根据需要调剂使用社保基金,政府酌情给予补贴。这种模式强调个人应首先承担养老义务,国家和社会承担的养老义务居于次要地位。

  以德国为例,1886年建立针对农业从业雇员的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颁布《农民养老保障法》,1957年公布《农民年金救济法》,到1995年的《农业社会改革法》,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备。保障对象从最初的农场主,扩大到其配偶及其他共同劳作的家庭成员;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缴费和联邦财政补贴是主要资金来源。德国的保障制度不仅保障了农民养老,又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福利保险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

  1945年起源于英国,后来瑞典等一些北欧国家纷纷效仿。这种模式下,国家劳动生产率水平较高,个人收入、国民素质和物质生活等方面均具有较高水平,并借助经济杠杆,提高社会福利待遇,刺激民众需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在遵循普遍性和人道主义的原则下,又分为全民型和特殊群体型两种模式。全民型指保险费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或缴纳低标准保险费。这种方式下政府必须通过提高税收筹集保费,势必会影响到企业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发达的现实状况决定了选择特殊群体这种模式的必要性,应该优先解决那些生活得不到保障的农民困难群体,从最基本的层面加以养老保障。

  以瑞典为例,为了实现全民无贫困的目标,政府作为主体负担社会保障支出,采取现收现付制,并通过法律予以保障。通过设立社会保障观察员,对运行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反馈,为政府政策调整提供依据。然而,瑞典的保障制度在强调普遍性、推崇公平的前提下,也给国家财政带来了巨大负担,忽视效率,缺乏个人激励机制。

  储蓄保险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

  此保障模式强调个人责任,国家不负担国民保险费,不对国民进行投保资助,仅给予政策性优惠,发挥监管的责任。这种模式下,本着自我保障的宗旨,保险费按照薪酬的一定比例筹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缴纳。

  新加坡建立了强制性储蓄计划——“中央公积金制度”。公民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且退休账户中的存款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就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否则可选择直接付现金补充或延迟退休增加存款金额。这种养老模式积累了雄厚的社保基金,强调个人责任,人口老龄化趋势对其冲击较小,大大减轻了国家财政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经济发展。但其缺点是不存在受保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无法实现风险共担,不利于养老金的保值增值。

  国外农村养老保障对我国的启示 

  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障模式的优点是有较广泛的保费来源,本着实现社会公平的宗旨,多方努力,共同履行,现收现付方式增强了互助共济性的同时,也直面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问题。福利保险型养老保障模式在重视公平、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势必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储蓄保险型养老保障模式受人口老龄化的影响较小,对国家财政的依赖程度低但是不能实现共担风险,养老金保值增值难,易受通货膨胀的影响等。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借鉴。

  分步推进、渐进实施,加快养老保障进程。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基本上都是遵循先工业、先城市,后农业、后农村的发展之路,并在循序渐进中不断完善和优化。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明显,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制订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期规划与目标安排,根据我国农村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分步推进,以渐进的方式加快养老保障进程。

  政府充分履行责任,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国外养老保障中,政府承担了法律制定、组织运行、资金支持、监管问责等责任。我国政府要从实际出发,通过长远规划与短期安排,稳步实现各阶段目标。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相对要少,消费观念和生活习惯相对落后,需要政府的大力支待,发挥其主导作用,不断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障待遇。完备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离不开强有力的政府财力支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政府应重点关注失地农民养老问题。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养老保障制度。完备的养老保障制度一定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从国外来看,实现养老保障的重要条件是法律,必须建立科学化、标准化的法律法规体系。传统的孝道观念是我国家庭养老的文化传承,在农民参与养老保障的过程中,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各参与主体应从多层面、全方位加强法律监督,在实施中保证标准化和统一性,减少和避免一切非正常因素的干扰。

  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兼顾社会公平与效率。全方位养老保障模式是世界各国养老保障改革的努力方向。通过实施基础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引导个人参与养老储蓄,辅之以社会救助。这些措施相辅相成,有效防范各种养老风险。家庭养老方式仍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养老归宿。在巩固土地保障的前提下,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借助于社会救助参与必要的商业保险,多管齐下,共同努力,兼顾社会公平与效率,不断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河北农业大学经贸学院张悦玲 解 聪)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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