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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伦理困境及出路探索
发布日期:2015-04-02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顾莉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花了较多篇幅阐述养老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举措,其总体思路是要建立多元化的养老体系,指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以房养老”就是一项在我国具有现实意义,但又尚未完全发挥作用的养老模式。
  “以房养老”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此前,“以房养老”在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等城市都曾采取不同模式进行试点,但根据试点城市所反馈的情况来看,由于多种原因,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在探索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并不能否定“以房养老”模式本身的合理性。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以房养老”模式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一种不可或缺、业已成常态的养老方式。当前,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以房养老”模式本身是否合理,而在于如何使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真正为国人所接受,成为养老的一种可选途径。
  “以房养老”的现实需求
  当前的人口状况,迫使养老模式的多元化发展。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0~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16.60%;15~59岁人口占70.14%;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29个百分点,60岁及65岁以上人口的比重分别上升2.93和1.91个百分点。①此数据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我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按照国际惯例,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数比例达到7%,就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且我国老年人口比重呈扩大趋势,养老问题亟需解决。
  二是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普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到目前,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已经逐步进入老年期,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出现了困境,4:2:1的家庭模式不仅使处于中间层的夫妻二人肩负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重担,还导致青少年人口比例下降,使社会生产的后续劳动力不足,从而进一步影响社会养老制度的运行。此外,由于就业的压力和发展的需要,很多独生子女不在父母身边,出现大量的“空巢”老人。因此,仅靠社会、国家或子女养老的前景不容乐观,养老模式需要多元化发展。
  社会的进步带来“养老”内涵的嬗变。人们对老有所养的理解,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更。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包括两部分:一是物质生活。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在维持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必定要与全社会的经济发展同步提升。虽然在中国的传统观念和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在物质上比年轻人相对较为简朴,但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老年人也逐渐开始注重物质生活质量,提高物质生活水平。
  二是精神生活。老年人更需要有尊严地度过晚年,除了亲情赋予的温情外,还应当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这也是养老保障制度的伦理要求。“养老”不是社会和家庭给予老年人的施舍,而是一种道德责任和义务,是道德应然。在此过程中,社会和国家应当提供尽可能多的选择模式和途径,以真正提高老年人生存质量为目标,供老年人自主进行最优选择。
  住房政策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对“以房养老”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一方面,我国在1978年开启了住房制度改革之路,从福利分房到目前的全面推行住房市场化,住房成为可以自由支配的私有财产。同时,为保障中低收入者也能拥有自有住房,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构建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提升自有住房的覆盖面。这为“以房养老”提供了可能性。
  另一方面,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背景下,房价也一路攀升,住房资产在家庭资产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必将影响家庭的后续消费和生活质量的提升,因而,在可能的情况下,将房产通过反抵押贷款的方式回归家庭消费,尤其是用于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提升,这对部分家庭而言确实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以房养老”的伦理困境
  家庭伦理困境。家庭伦理有两项内容不可或缺,一个是父母要抚养和教育子女,另一个是子女要赡养和尊敬老人。按照法律义务来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主要是对未成年子女经济上的供给,但是从道德上看,是父母对子女“爱”的体现。对“爱”的理解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时间上可以延伸到子女成年以后。因此,当父母终老时,住房作为一笔重要遗产留给子女,成为很多传统家庭观念中父母对子女“爱”的体现。与此同时,子女要尽赡养的义务,为父母养老送终。这种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因此,当父母决定不将住房作为遗产留给子女,而通过反向贷款用于自身养老时,很多子女难以接受。更或出现住房成为老人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筹码,家庭关系沦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这也是我国当前家庭伦理中,父母为子女过度付出带来的负面结果。
  经济伦理困境。在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过程中,金融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并非社会公益机构,它参与“以房养老”的动机主要出于对房产预期收益的考虑。因此,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老年人)之间就会出现利益的冲突。老年人寿命的长短,与金融机构收益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借款人(老年人)生命延续的时间越长,金融机构获益越少。在此氛围下,老年人将在情感逆境中生存。为避免此种情境出现,必须有第三方力量作为担保消除金融机构的收益顾虑,才能使金融机构摆脱伦理上的困境。此外,金融机构还面临着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因此如果没有第三方的担保,金融机构往往会制定苛刻的“倒按揭”条款,从而导致很多老年人望而却步。
  行政伦理困境。从行政伦理的角度来看,政府推行“以房养老”触及的核心价值就是能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纵观公共行政的发展历程,行政价值诉求经历了由行政效率向社会公正的转移,“逐渐突破了狭隘的工具理性层面跃升到更具伦理色彩、以社会公正为核心的终极关怀的高度”②。如果政府推行“以房养老”政策的价值目标,仅仅是出于减少国家养老开支,缓解财政压力,则仍属于工具理性的层面,尚未出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因此,“以房养老”政策的制定,不能是政府在养老问题上责任的转移或推卸,而应当是提供更多更好的养老服务形式供老年人选择,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目标,这才是最终以人为目的、以社会公正为价值目标的公共行政。政府在“以房养老”模式推进中,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为目标,以完善“服务”为手段,实现服务型政府的职能。
  “以房养老”的出路探索
  以人为本是破解“以房养老”家庭伦理困境的关键。我们无意从道德层面上对父母与子女的伦理关系进行评述,仅从“以房养老”模式运行本身来看,所遇家庭伦理困境主要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在观念上无法达成一致,如果双方都能够对“以房养老”模式形成认同,困境即可破解。以人为本的模式设计是老人及其家人能够认同的关键点。首先,从政府顶层设计的宏观视野来看,“以房养老”必须是可供选择的多元化养老模式之一,推行“以房养老”不是取代原有的社会和家庭养老方式,而是作为一种新的可供选择的模式出现,是对原有养老模式的补充,因此老年人和子女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自愿地选择。其次,从“以房养老”模式本身微观运行的方式来看,“以房养老”也不是单一化的,应包括因时因地的各种具体模式,如在美国、新加坡等国和我国北京、杭州、南京等地出现的多种不同模式。如果这些模式注重自身的人性化设计,甚至有些养老机构也参与其中,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不仅可以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也可以使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走出家庭养老经济和精力上的困境。可见,“以房养老”家庭伦理困境的破解,主要还是依赖于“以房养老”模式本身设计是否能够真正满足老人及其家人的需求,体现对老年人生命的关怀。
  养老机构或金融机构的行业伦理是“以房养老”模式运行的依托。“以房养老”不是普通的金融投资或理财手段,绝大多数借款者(老年人)的大部分财产都在房屋上,当他决定把房屋的所有权出让用于养老时,几乎是将自己以后的人生都交付给了这些机构。因而,老年人在做出这个决定时是非常慎重的,其权衡的重要标准是在选择“以房养老”后对其生活质量是否能够真正带来实质上的提升,而不仅是考虑经济利益的回报。如前所述,养老和金融机构能够打动老年人的应该是服务质量和人性关怀。西方经济伦理学中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从工具性角度,强调忽视利益相关者的公司是在冒风险,可能危及企业自身的生存;从规范性角度,认为不论公司的后果如何,都有一种伦理责任,应当对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做出恰当的回应。③尤其是后者突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王小锡教授曾经指出:“企业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效益并不仅仅取决于企业的资金、技术等,人本关怀是企业内部凝聚力和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度的重要依据和条件。一个唯利是图、对服务者和合作者没有关心、关爱和关照之情的企业是不可能在市场上站住脚的。”④在“以房养老”运行模式中,老年人是养老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利益相关者,在二者之间,往往这些机构具有更强势的主动权,他们拥有强大的团队可以制定各种条款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老年人只能在现有条款下做出选择,其地位处于相对弱势。因此,“以房养老”能否运行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养老或金融机构能否在盈利和服务之间做出合理的调配,这些机构能否给“以房养老”作一个恰当的定位,如养老机构要致力于养老服务的质量,使老年人让渡房产权后能够享受到较高的生活质量;金融机构在项目设计时应区别于其他金融项目,体现此项目应有的人本关怀等等。这才是“以房养老”能够顺利运行的根基。
  政府的行政伦理是“以房养老”政策实施的重要保障。首先,政府要增强在“以房养老”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责任意识。“以房养老”作为一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市场行为。如果“以房养老”完全市场化,将老人放入与养老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博弈中,二者都有所顾虑而难以实施。金融机构的普通业务基本都是商业性的,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住房反抵押贷款业务则属于政策性金融业务,更倾向于公益性,金融机构风险较大收益较少。如果纯粹的商业化运作,其结果是要么金融机构不愿意参与,要么是加大对借款者的条件和收益限制,以谋求利益最大化。这也是当前一些地区“以房养老”试点难以推行的症结。所以,政府应当以第三方的角色为借贷双方做好信息提供、政策解读、产权公证、资产评估等服务工作,必要的时候以政府的信誉和财政作为担保,发挥平衡和推动作用,既要把让老年人有尊严地度过晚年生活作为该项政策的最终价值目标,又要保障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恰当利益需求。
  其次,政府在制定“以房养老”相关政策时要体现公正的伦理精神。具体包括:一是立场中立、统筹兼顾的原则。如在规定“以房养老”政策对象时,界定何种房产可以纳入“以房养老”范围时,对不同地区的房产进行评估时以及农村自有住房能否实施“以房养老”等等,都应遵循此原则。二是藏富于民、为民服务的原则,即政府不应当与民争利。“以房养老”是政府通过新的渠道实现公民生活的改善,应当承担更多的服务职能,而不是为自身“减负”。三是关注弱者、重点扶持的原则。例如,对于低收入家庭的老人在选择“以房养老”时提供更多的帮助和经济扶持,避免出现因形式上的平等而带来事实上的不平等。四是防范未然、有效监督的原则。当“以房养老”成为一项惠民政策,真正成为能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形式后,就会出现“政策寻租者”,因而,政府要有预见能力,做好防范措施。
  最后,政府增强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意识。这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房价能否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以房养老”在现实操作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风险就是市场风险。“房屋估值是确定养老贷款金额的关键,而房屋价值是随着房地产价格的波动而起伏的。房价上行时,不排除有部分早年抵押房屋的老人悔约;房价下行时,抵押房屋的贬值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房地产市场的变数不可控,使得双方对房屋估值难以达成一致。”⑤因此,政府有责任通过有效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稳定房价,使借贷双方对房产有一个较为明确的预期估计。二是能否使绝大部分家庭都能拥有可供支配的房产。目前,我国城镇家庭中,住房支出所占比重过大,尤其是一些中低收入家庭难以承担,无法拥有房产的低收入家庭则无法通过房产反向抵押贷款来实现养老,“以房养老”对于这些家庭而言就形同虚设。所以,习总书记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⑥政府既要坚持房地产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又要发挥保障和调控的职能。拥有房产是“以房养老”政策实施的物质前提。保障绝大多数家庭能够拥有自己的房产,使“以房养老”能够真正得以运行和实施。
  综上所述,在我国,“以房养老”是一个新生事物,新生事物的发展必将面临很多障碍和挑战,也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质疑,问题的症结在于能否以一个正确的伦理价值取向给“以房养老”作出合理的定位,明确此政策设计的价值目标,即真正实现绝大多数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提升,不仅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还要老有所爱、老有所尊,这应是养老制度改革的根本导向。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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