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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4-01-02

来源: 吉林日报

  失地农民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因非农业建设的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而丧失土地耕种份额的那部分农民。近几年,随着该省城镇化快速推进,失地农民数量也在快速增长。调查显示,当前该省失地农民呈现出就业难、收入低等特点,养老保障问题更为突出。因此,参加养老保险是失地农民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保证。可实际上,该省的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比率并不高。据统计,从2007年11月至2013年7月,全省共有失地农民约28.4万人,符合参保条件的约17.8万人,占失地农民总数的62.6%;实际参保2.8万人,占符合参保条件人数的15.7%。
  失地农民参保率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保障待遇水平低。2012年,长春市失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水平为月人均225元左右(低于长春市2012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吉林市为300元。一是基金来源渠道单一。当前,该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构成采取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出资的模式,表面看来,养老保险基金坚持了多元化和社会化原则,但实际上均是来自于土地价值款。二是基金管理效率低。受相关规定所限,目前养老基金运营模式单一,收益率低,尚未真正建立起养老金保值、增值的长效机制;其次,个人缴费比例高。主要表现为补偿款低与缴费高之间的矛盾。经计算,在忽略农产品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当前该省各地征地补偿款金额大体相当于当地农民20年至25年的收入。这些钱对于失去土地而转向城市生活方式的农民而言尚且微不足道,却还要拿出近1/10缴纳养老保险。一次性投入较大,农民整体感觉负担较重;再次,政策缺乏强制性。当前该省对失地农民参保的原则是自愿参保。事实证明,由于传统观念、受教育水平等因素影响,失地农民的理财能力明显不足,社会养老意识相对滞后,很难针对自己的养老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
  针对该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现状,要采取得力措施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循政府主导与责权对应、“农民能接受,政府可承受”、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坚持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第一,强化双重主体责任。一要强化政府责任。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要承担从立法、组织实施、资金投入与监督管理全过程的职责。在征地相关收益的分配问题上,政府应以失地农民为重心,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二要强化失地农民责任。政府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义务,把“强制参保”写入与征地相关政策法规中。在征地补偿时,预先将农民用于缴纳养老保险的部分予以扣除;第二,分类施保。对于自谋职业或因年龄等因素而不能就业的农民,应为他们开辟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渠道,按土地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一定年限个人账户积累,促使其向社会养老保险平稳过渡;对于务工的年轻人,则应实行“农转工”,建立“农龄”与“工龄”接轨的渠道,强制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第三,高位统筹,加强部门协调。应从省级政府出发,成立一个综合协调机构来专门处理征地流程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事宜,以加强人社、国土、财政、农委等部门之间的协作,严格执行征地过程中“先保后征”的流程;第四,加强资金筹集与运营机制设计。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实现保险基金运营增值,缓解财政压力;第五,完善配套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与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使失地农民对征地、保险等事宜做到知情,积极吸纳农民参与制度设计并接受农民监督。要帮助就业与鼓励创业,一方面政府可设立专项基金,对失地农民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应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要引导农民参加商业保险,政府应搭建平台,引导商业保险机构适时推出适合失地农民的险种,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商业保险,使商业保险成为保障农民生活的重要补充。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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