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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的思考——赣州市为老志愿服务现状调研
发布日期:2012-09-24

作者:史方现   来源: 赣州市老龄办

   

    截止2011年底,赣州市老年人口已达115.5万,占总人口的12.58%,是江西省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过百万的设区市。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老龄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发展为老志愿服务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近日,笔者在赣州市部分社区、敬老院、高等院校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个人中,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方式,就如何发展为老志愿服务进行调研,现作如下粗浅分析和思考。
  一、为老志愿服务的现状和所起的作用
  (一)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情况
  赣州市目前主要是依托赣州义工联合会、虔青志愿者协会、赣州爱心QQ群、赣州红十字会志愿者协会、赣州献血志愿者协会、赣州交通志愿者协会、赣州市爱心志愿者协会以及各高校志愿者协会等志愿服务组织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参加为老服务的志愿者既有老年人也有中小学生,既有共产党员也有普通群众,既有工薪阶层也有下岗职工;从未成年人到七旬老翁,从城市白领到进城农民工,在为老志愿服务活动中都能看到他们的身影。这充分说明,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赣州市开展的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到养老机构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志愿者到敬老院开展为老服务。如每年3?5学雷锋日、九?九重阳敬老节等期间,各志愿服务组织都会组织志愿者来到敬老院开展走访慰问、健康检查等为老服务活动。赣南医学院还定期组织按摩专业的学生到敬老院为老人提供按摩服务等;二是到社区街道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各志愿者队伍经常深入社区街道开展义务劳动、慰问演出、法律维权等为老志愿服务活动,为社区老年人送去温暖和关怀;三是到老人家中开展为老志愿服务。主要是为高龄、空巢、独居老人提供力所能及的生活照料和帮助。如为老人们提供家政服务、代购物品、陪聊等服务,解决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排遣老人心中郁闷。
  (三)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所起的作用
  笔者以为,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至少可以起到以下三个宏观方面的作用:
  一是可增强全社会的敬老助老意识,促进积极健康老龄化的形成。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和迁移加速,人们工作变动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离开父母寻求自身发展空间,或成家立业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空巢老人”与日俱增已成为趋势。这些老人过着“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的寂寞生活,他们需要更多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通过广泛组织各类志愿者走进敬老院、老年公寓和老年人家中,开展家政服务、医疗护理、信息咨询、心理疏导、法律维权等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能有效增强全社会的敬老助老意识,浓厚敬老助老社会氛围。同时,志愿者通过为老服务提前体验老年生活,使之对自己人生的老年阶段有较好的心理预期,并做出初步规划,能有力促进积极健康老龄化的形成。
  二是可缓解年轻夫妇的养老压力,弥补不断弱化的家庭养老功能。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步入老年期、人口老龄化进入高峰期,家庭人口结构呈倒金字塔型已日益凸显,独生子女夫妇家中有4个甚至更多老人已是寻常事。老人们都健健康康还好,一旦生病住院,年轻夫妇的压力可想而知,家庭养老功能面临严峻挑战。加上现代社会人们生活节奏加快,子女迫于工作和生活的压力,对老年人的照顾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若是子女自身在住房和经济上比较紧张,不但无心照顾老年人,有的还成为“啃老”一族,反被老年人照顾。实践证明,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年轻夫妇的养老压力,弥补不断弱化的家庭养老功能。
  三是可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助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事业是破解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之重要举措,赣州市已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每年列入政府民生工程实事加以推进。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比,具有成本低、覆盖面广、服务方式灵活等优势,可有效缓解财政投入压力,弥补机构养老和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不足,是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有效手段。居家养老服务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现阶段专业养老服务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志愿者已然成为养老服务人员的重要补充力量。同时,志愿者队伍建设也是整个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应有之义。因此,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可进一步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助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当前为老志愿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不够规范
  由于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资金大部分靠志愿者自筹,只有少部分活动可得到企事业单位的赞助,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既要出力又要出钱,有限的经费影响了为老志愿服务活动的规模和质量,导致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不够规范。如赣州义工联合会在章贡区渡口路社区原每个月开展一次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并坚持了一年多,但最终因为活动资金难筹等原因,现已中断活动三个月,使社区老人们感到很失落。同时,为老志愿服务活动缺乏统筹安排和长效机制,如每年3月5日学雷锋活动期间,赣州市各个敬老院都有志愿服务组织和学校、单位前往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有的敬老院甚至因为接待的志愿服务队伍太多,需要提前预定,而平时则少有志愿者团队前往开展活动。
  (二)志愿服务内容与老人需求脱节
  目前为老志愿服务大都是由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者个人单方面提供的,也可以说是“一厢情愿”,往往事先没有很好地与老年人进行沟通,了解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同时,志愿者因为缺乏培训,也无法提供老年人所需的服务。如赣州义工联合会近2000名会员中,除少数管理人员参加过一些全省的公益培训外,绝大部分人都没有接受过任何服务培训,其开展的为老志愿服务,只是为老人提供家政照料、陪老人聊天等内容,有时老人提出理发、家电维修等专业服务需求,往往得不到满足。
  (三)社区居家养老志愿服务队伍缺乏
  由于相当一部分志愿者认为,为老志愿服务就是去敬老院为老人服务。因此,现阶段赣州志愿者组织大都是到敬老院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实际上,相对于在敬老院居住的老人,社区居家的高龄、空巢、独居等老人的精神生活更加空虚,生活又要自理,更需要有人帮助。赣州市自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以来,截止去年底已建成居家养老服务站点55个,其中城市社区33个,农村社区22个。各站点把配餐送餐、卫生保洁、医疗陪护作为居家养老三项基本服务内容,为辖区居家老人提供了大量服务。但是,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居家养老志愿服务的发展尚未跟上,社区居家养老志愿服务队伍还很缺乏。
  (四)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不够健全
  一是为老志愿服务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突出表现为志愿者参与为老志愿服务的权利和义务模糊,志愿者组织没有为活动提供人身、医疗等保险,一旦在为老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或者是老人出现意外问题,无论是为老志愿服务的活动组织者还是志愿者在处理此类情况时都无法可依、束手无策,以致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为老志愿服务没有很好的激励措施,如参加了为老志愿服务是否可享受评先评优、优先优惠政策待遇等,正是由于未建立健全为老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导致志愿者特别是大学生志愿者参与为老志愿服务的热情日渐降低。因此,要发展为老志愿服务,完善志愿者保障和激励机制是当务之急。
  三、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的建议
  (一)探索建立为老志愿服务长效机制
  要在科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为老志愿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保证为老志愿服务活动的正常化、常态化的同时,一方面,要不断创新为老志愿服务运行模式。如可引进“311类家庭”服务空巢老人模式,即3名志愿者(2名成年人和1名儿童)与1位空巢老人组成1个形式上有老人、有成年人、有儿童的家庭,由3名志愿者定期上门为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导、健康咨询等服务,帮助解决老人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或在社区尝试开展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志愿服务的“时间储蓄”方式,将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的时间记录在档,等他们需要服务时,就可享受到其他人给予的志愿服务。另一方面,要足额确保为老志愿服务的资金需求。为使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可设立专门的为老志愿服务基金或预算专项的为老志愿服务工作经费,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资金保障。
  (二)不断丰富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内容
  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要遵循自愿性、公益性、实效性、规范性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就近就便,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不断丰富为老志愿服务内容。要建立健全社区老年人档案,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登记,加强与老年人的信息沟通,有针对性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如与居家的高龄、空巢、独居等老人进行结对帮扶,提供力所能及的生活照料和帮助;在社区开展健康讲座、咨询服务以及老年义诊等活动,宣教一些有关疾病和预防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和战胜疾病的信心;按照老年人的需求和特点,组织并引导老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通过陪老人特别是独居、空巢老人聊天、读报等,加强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引导低龄健康老人充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社会发展,主动实现自身价值,从更高层次上实现老有所为等。
  (三)切实加强为老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一要建立健全为老志愿服务组织网络。各志愿服务组织要整合资源,将社区志愿服务队伍纳入自己的组织网络,统一开展活动,统一安排培训,共同提高为老志愿服务水平;二要规范组建社区为老志愿服务队伍。要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中,成立以服务站负责人为队长、社区党员和低龄老人为中坚力量、学生和社会各阶层人士共同参与的居家养老志愿服务队,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了解辖区每位老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服务需求等信息,使为老志愿服务更有针对性,更贴近老年人需求,从而改变当前存在的“为老志愿服务就是去敬老院为老人服务”的片面观点,让社区居家的高龄、空巢、独居等重点对象老年人得到更多地关心和帮助。
  (四)努力完善为老志愿服务政策保障
  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包括为老志愿服务条例等志愿服务相关法规,为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提供政策保障。如明确志愿者有获得与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必要条件和保障,拒绝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等权利。规定志愿者履行不得泄露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秘密,以及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报酬等义务。与此同时,要制定参与为老志愿服务活动的激励措施。如针对高校学生志愿者,积极参与为老志愿服务活动的同学可优先发展入党等,以激励更多的人参加为老志愿服务,促进为老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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