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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老年人宅基地使用权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5-17

来源: 滨州市博兴县老龄办  作者:吴景路

     一、农村老年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现状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当前农村中普遍存在着老年人无宅基地,无独立住房,部分老年人住偏房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一个男孩的家庭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儿子结婚成立家庭后不能申请新宅基地,父母只能与儿子同住一宅;多个子女家庭中的老年人在子女家中轮流居住,居无定所;有的村为了照顾老年人,在村庄规划中设立老年区,允许为老年人单独建房;经济条件好的村为老年人建立敬老院或老年公寓,为本村老年人提供安置性住房;也有的老年人自己创造条件租赁、购买或“违规”建房单独居住。部分在原籍或居住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因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其房屋不能按村庄规划翻建而经常上访。以上几种老年人宅基地使用形式的核心是“一儿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其结果是形成了随着子女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老年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丧失的既成事实。而设置老年区、建老年公寓(房)、敬老院,用优待政策代替了权利,让人感到在敬老的同时有一种无奈和苦涩的味道。

  二、农村“一儿一宅”分配制度的弊端

  (一)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中规定,“农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可凭身份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要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农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社会和谐的执法理念。老年人有拥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子女也有分户申请新宅基地的权利,并非一定要子女与父母同宅,是否分户,要根据家庭成员的意愿而定,不能一刀切为“一儿的家庭只能一宅”,父母只能与子女同宅。

  二、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精神要求。“一儿一宅”的宗旨,是预防老年人去世后,产生一户多宅现象。这种管理方式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现实要求。老年人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公民的所有权利,不应因家庭成员的变化而变更。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就要努力创造公平平等的社会环境,确保人人能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权利丧失的人不可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公民年满20周岁,因结婚等原因建新房分户取得基地使用权后,不应因为自己的子女长大而丧失。随着年龄增长,权力随之消失的做法与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导向南辕北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进步。

  三、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形式下保护老年人权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土地使用权流转后宅基地可上市流转,农民也将因此分享宅基地使用权出租、出卖、出让获得的利益。这为农民住宅财产的传承、转移创造了条件。只有确保了老年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才能保证老年人在宅基地项目的收益。

  四、是农村许多矛盾的根源。(1)与子女在同宅居住或在子女之间轮流居住,因生活习惯、生活方式不同等原因容易在老人与子女之间、子女与子女之间出现摩擦,产生家庭矛盾;(2)多代同堂的家庭,尽管在宅基地使用中享受到一定的优惠,仍然居住紧张,容易在年轻人心目中形成年老无用,年老就是累赘的思想,有的无奈把老人安置在偏房居住,社会影响不佳。(3)由于“一儿一宅”制度的缺陷性,实际操作中难度很大,事实上真正做到“一儿一宅”的村极少,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非常普遍。建新不拆旧或不积极配合村庄规划等为老年人保留宅基地的行为,成为导致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干群矛盾激化一个重要原因。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农村“一儿一宅”的宅基地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产物,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适应改善农民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不利于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

  三、对策及建议

  1,广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知识,让广大农民群众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减少社会矛盾。

  2,相关人员培训。努力搞好房建管理人员、村干部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知识培训,掌握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在实行离退休制度初期,由于受当时经济条件的限制,国家鼓励干部职工回原籍或居住地农村安家居住,对我国的人事改革事业做出了贡献。现在我们要保持党和国家政策的连续性,维护好回原籍或居住地定居部分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宅基地使用权,保证他们同所在村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3,建立农村宅基地腾退机制,维护好农村宅基地秩序。老年人去世后其宅基地不能收回,是“一儿一宅”分配制度存在的依据。因此,建立农村宅基地腾退机制对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非常必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中指出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本村户均宅基面积且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不能退出的,村集体组织可通过宅田挂钩办法扣减承包田。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宅后拒不拆除的空宅,以及居住人户口已迁出本村且不居住的空宅,其宅基地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拒不交回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由村集体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但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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