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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服务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发布日期:2011-02-10

来源:北方老年网 作者:国家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和残疾人福利处 张晓峰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养老机构不断壮大,社区养老网络普遍构筑,居家养老全面推进,服务队伍逐步建立,初步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养老设施总量供给不足,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日益增长的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是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于养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而我国现有的养老设施总量供给严重不足:一是现有的养老服务制度基本上还是补缺型的制度框架,主要保障“三无”和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存,保障面相对比较狭窄,福利项目偏少,尚未形成系统化的惠及全体老年人的服务体系。二是养老床位供给数量严重匮乏,供需矛盾突出。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各种类型的老年福利机构37623个,养老床位245万张,仅占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的1.5%,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三是现有养老设施利用率不高,功能不完善,服务整体水平较低,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二是养老服务制度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度建设滞后表现在法律与政策两个层面。在法律层面:一方面,缺乏发展养老服务的专项行政法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刑法》和《婚姻法》等法律文本之中。另一方面,相关法律的权威性不足,缺乏基本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许多地方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三是原则性、倡导性规定过多,现实的操作性不强,更缺少相应的实施机制。在政策层面:一方面,现有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在部分地区有关用水、用电、用地、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难以落实。第三,一些已出台的政策规定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是养老服务责任主体不明,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保障功能弱小。国家是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责任主体。九十年代以来,部分地区由于对社会福利社会化理解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国家作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主体的责任,导致了地方政府对养老服务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据统计,2008年国家投入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会福利事业103.1亿元,仅占当年国家财政支出的0.16%,相当于当年GDP总量的0.034%。国家财政投入少,发展资金严重不足,导致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福利保障功能弱小。
    四是养老服务布局不合理,地区发展不平衡。从国情出发,我国的养老服务事业应坚持居家、社区、机构相结合。但当前,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布局多集中在机构服务方面,而广大老年人需要的社区康复、文化、娱乐、家政等福利服务则严重匮乏。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不平衡。西部地区的发展明显落后于其他地区,大部分县没有综合性福利机构,在养老机构的资金投入、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和东部相比相差甚远。
    五是养老服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建设滞后。从岗位职责和专业技能要求来看,我国现有的养老服务队伍还远远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最突出的问题是专门技术人员严重缺乏。以养老护理员为例,目前,我国城市老年人失能和半失能的达到14.6%,农村已经超过20%,这部分老人需要专业的护理和照顾。按照老年人与护理员的比例为3:1来推算,全国最少需要1000万名养老护理员。但是,目前全国老年福利机构的职工只有22万,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的也仅有2万多人,不仅与我国几千万失能老人的潜在需求相比差距巨大,而且无法满足现有200万进入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同时,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较低,专业水平、业务能力、服务质量不能有效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立足我国国情,按照“一个转变,三个结合”的思路,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坚持体系保障和资金保障相结合,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在我国加速人口老龄化的历史条件下,必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拓展社会福利的保障范围,加快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体系保障和资金保障相结合,即在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结合的福利服务体系,为全社会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服务保障的基础上,推动建立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体系。当前需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必要的资金补助或低偿、无偿服务方式,有差别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对于城乡“三无”老年人,采取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供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供养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对他们接受养老服务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助,或者为他们提供低偿和无偿的服务。对于收入比较稳定的老年人,由老年人或其家庭支付养老服务的费用。
    二是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各地应借鉴宁夏等地的经验做法,加快制定政策措施,尽快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对传统补缺型社会福利制度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实现了由临时性、不确定救济向常态化、制度性保障的重大突破,是加强养老保障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推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是各级政府的应尽职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政府的责任非但不能减轻,而且应当进一步强化,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应当随着国力的增强不断加大,这是衡量政府是否履行职责,社会是否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政策、出台规划、资金支持、监督管理等方面,这是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前提和保证。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离开政府的主导不行,完全由政府包揽也不现实,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同时,积极稳妥推进地民办公助和公建民营,探索发展社会福利的有效实现形式。民办公助,明确具体方式和途径,建立必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社会办福利设施功能改变等相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社会办福利机构快速健康发展。公建民营,明确社会办福利机构必须具备的资质和条件,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切实加强监管,推动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三)坚持家庭、社区和机构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坚持家庭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未富先老等特点,单纯通过建立养老机构解决养老问题不现实,必须发挥家庭的重要作用。应从政策扶持和公共投入入手,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制定发展居家养老的政策法规,同时,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
    随着家庭小型化和家庭照料功能的减弱,必须充分发挥社区的依托作用。应加强社区服务设施、组织、信息平台建设,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
    由于身心状况的制约,高龄和失能的老人需要实行机构养老。同时,随着大量居家老年人纳入服务保障之中,帮助家庭提高康复护理技能,需要充分发挥养老机构的作用。政府应加强以供养型、护理型养老机构为主的基础性、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为“三无”、贫困和失能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
    (四)坚持法律法规、人才队伍、标准规范相结合,提升养老服务发展水平
目标明确、体系完整、覆盖面广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施养老服务法制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加强养老机构专项行政法规建设,理顺审批程序,明确准入条件,丰富运营监管措施,建立退出机制,完善处罚细则。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条件。应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标准规范是组织现代养老服务的必要条件。应加强标准化工作,进一步研究制定服务质量、服务资质、服务设施、服务信息、服务安全卫生、服务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标准,建立和完善重点突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科学适用的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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