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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推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举措
发布日期:2011-02-17
    近日,德清县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2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全县20个城镇社区基本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80%以上乡镇(开发区)建立综合福利中心,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具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力争全县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养老总床位数的50%。

    加大对社区养老服务网点投入。对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县财政给予不少于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对三星级以上的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县财政给予1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乡镇配套0.5万元。

    健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在满足当地五保、“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设施、空余床位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自费寄养标准由物价部门通过成本核算后核定。床位和设施还有空余的,允许向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短期(最长2年)出租,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立6-8个工作岗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着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元;租用用房租期在5年(含)以上,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每张床位每年补贴200元。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报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对养老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符合规划的,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拔供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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