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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1-02-22

    《丽水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市老龄办,联系人:李冬根,联系电话:2091961。

 

 

丽水市老龄办

2010.2.22

 

 

丽水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征求意见稿)

2011222日)

 

为加快丽水市老龄事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制定《丽水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省老龄委的指导和市老龄委成员单位的积极配合支持下,构建了具有丽水特色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为老服务设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老年文体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老年权益保障和优待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六个老有”战略目标得到有力推进,老龄事业取得了明显成绩。

(一)建立健全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1、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

制定出台了《丽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实现了养老保险城乡全覆盖。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拓展,到2010年底,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参保人数达到23.99万人。退休人员4.07万人;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达到58.58万人,32.29万名年满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6.52万人,统筹资金9.31亿元,待遇发放3.94万人,累计支付待遇1.96亿元。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全面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均达到100%,全市1.22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管理,其中市直0.39万名退休人员纳入社会管理,社会管理服务率达到95.2%。

2、医疗保障体系初步建立

全面实施了《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和《丽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6.46万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5.26万人,全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86.6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32.2万人),参保率达到93.4%。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6倍,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增加到185万元,门诊报销比例达到20%以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参保人员全面实施了大病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2006年起对参保老年人建立了两年一次的免费体检制度,并建立了健康档案。

此外,省老年基金会还资助116万元资金,免费为我市580位农村特困老人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

3、社会福利和救助体系日臻完善

2010年,全市49位百岁老人每月发放300元百岁老人营养补助金,对无社会保障、无政府固定补贴城乡5259名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每年发放200-300元不等的长寿老人慰问金,32.29万名年满60周岁及以上城乡无保障的老年人享受每月60元养老金。城乡低保制度不断完善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320—360元和192—216元,实现了“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建立了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长效供养机制。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91.7%和94.9%。

此外,省老年基金会还资助79万元资金,慰问了我市1580位农村“五老”对象。

(二)老龄事业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快

1、积极实施“星光计划”工程

 2006年以来,全市拨出福利基金1615.5多万元,共建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1147家,2010年,全市共建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471家,共建公办养老机构56家,总床位6211张,入住老人3665人;建有民办养老机构7家,总床位947张,入住老人440人。

2、居家养老服务有效开展

2006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社区“3587工程”创建工作,截止目前,全市81个社区已达标79个,占社区总数的95.5%,在此基础上,狠抓了“3587工程”的深化工作,拓展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前,全市81个社区已开展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的58个,占社区总数的71.6%,其中全市26个社区得到省福利彩票资金补助,补助资金52万元,36个社区得到地方财政的补助,补助资金26万,有力的推动了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

3、老年活动场所建设步伐加快

全市县级以上老年(老干部)活动中心18个。其中缙云、景宁两县老年活动中心被省老龄工委评为“四星级”老年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共建老年活动中心(室)64个,社区(行政村)共建老年活动中心(室)1760个,其中,34家老年活动中心达到“三星级”的标准,157家老年活动中心(室)达到二星级标准。346家老年活动中心(室)达到一星级标准。全市建有门球场、气排球场、地掷球场384个,其中2010年新建门球场、气排球场、地掷球场21个,新建场地面积1.36万平方米,总投资495.45万元。省财政还下拨了800万元资金,资助了8个县级以上老年活动中心项目建设,249万元资金资助了55家乡(镇)老年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省老年基金会拿出了96万元资金,资助了96个村级老年活动中心设施建设。

(三)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1、老年文化事业进一步发展

全市建有老年文艺团队638个,参加人数3.08万人。2002年以来,连续举办了9届丽水市老年文化艺术周活动。2010年,成功举办了丽水市首届夕阳红歌手大赛。来自于我市各县(市、区)及市直代表队选送的20位老年人选手,最终决出十佳和优秀选手各十名;组织开展了老人节游园活动,300多名老年人参与游园活动;举办了浙江省首届老年活动中心乒乓球邀请赛,来自于全省各地级市、县(市、区)14支队伍160多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齐聚丽水,极大的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2、老年体育事业进一步加强

全市建有老年体协43个,参加人数达19.5万人,占全市老年人总数的51%。老年体育团队113个,参加人数达1万人,占全市老年人总数的5%。每年开展10万名老人健身走、登高等活动,老年体育和健身活动遍及全市城乡。2007年成功举办了“迎奥运”丽水市第三届老年运动会。

3、老年教育事业进一步扩大

全市建有老年大学10所,老年学校146所,2010年在校学员1.33万人(次),占全市老年人总数的3.39%。全市建有老年电大分校10所,教学点443个,2010年入学人数达到3.74万人(次),占全市老年人总数的9.54%。2006年以来,共有17.7万人(次)参加老年电大的学习。市老年电大分校连续2次获浙江省老年电大办学先进单位,缙云、云和两县老年电大分校分别获浙江省“四三”周期老年电大办学先进单位。

(四)老年权益保障进一步加强。

1、建立老年法律维权网络

建立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老年人法律维权服务网络,老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得到有效落实并严格执行。市设老年法律援助中心,179个乡镇(街道)设立法律援助岗,3543村(社区)设立了调解联络员。

2、老年优待政策不断完善提高

2006年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了《丽水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明确老年人在公交、医疗、旅游等8个方面的优待规定。市政府连续3年每年拔出30万专项资金,用于市区老年人乘车补贴。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市区购买公交车IC卡,享受减免30%价款的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座,乘坐满意率达98%以上。

3、多措并举加强老龄宣传

积极组织参加全省性的“敬老好儿女金榜奖”、“老有所为奉献奖”、“支持老龄事业先进奖”评选。各级政府和老龄组织在重阳节和春节期间,全方位的开展了走访慰问90岁及以上老人。有的县(市、区)老龄委每年会同人大、司法、劳动人事等部门开展《老年法》执法检查,并列入政府普法教育。各老年活动场所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各种尊老、敬老、助老宣传标语,公益短信,丰富多彩的节目,营造社会敬老、养老、助老氛围。在丽水日报、处州晚报、丽水广播电台不定期开设老龄宣传栏目,开设丽水老龄网站,编发《丽水老龄》简报,居家养老图片进社区,以及送文化下乡等,进一步扩大了老龄宣传范围。

(五)老龄工作体制进一步理顺。

全市老龄工作机构基本建立健全,市本级和9个县(市、区)、     

173个乡镇建立了老龄工作委员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由23个部门、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为副处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编制4人。9个县(市、区)都建立了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编人员29人,其中行政编制18人,事业编制11人。全市3534个行政村(社区)已有3123个村(社区)建立老年人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占行政村(社区)总数的88.37%,入会老人达28.70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73.26%。期间,缙云、景宁两县获浙江省老龄工作先进县称号。2010年,缙云县老龄办被评为“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景宁县民政局局长、老龄办主任李光松被评为“全国老龄工作先进个人”。全市81个社区达到规范化标准的79个,占社区总数的97.5%。有77个社区挂牌成立了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站),占社区总数的95.06%。

回顾“十一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还存在一些亟待加强和完善的问题:一是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和救助待遇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重道远,组织体系有待进一步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相对滞后,机构养老发展机制还不完善;三是老龄工作体系和发展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老龄事业投入与发展还不能满足老年群体物质文化需求,应对人口老龄化准备还不足。

二、“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及特点

我市是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地区之一,早在1989年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整整提前了10年。“十二五”期间,本市人口老龄化将呈现以下特点:

1、老年人口规模大、速度快

 “十一五”末,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到39.18万人,占总人口的15.1%。相当于每7个人当中就有一个老年人。据预测,到2015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量达到45.07万人,占总人口的17.11%左右,即每6个人当中就有一个老年人。如加上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中的老年人、新市民长辈的迁入等,老年人口总量将超出预期。2006年至2010年,5年期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增加4.13万余人,平均每年净增8250人,年均递增率达2%

2、老年人口高龄化快于老龄化

“十一五”末,全市8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到6.32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6.12%,2006年至2010年,5年期间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增加1.4人,平均每年净增2805人,年均递增率达6%。据预测,未来5年,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可能达到7.86万,占老年人总数17%左右。老年人口的高龄化,意味着失能、残疾、带病的老年人口越来越多,这些都将增加解决老龄问题的困难。

3、空巢、独居老人趋势增多

随着家庭小型化、分散化,子女异地就业,空巢和独居老人将愈来愈多。在这些纯老户和单身独居的家庭中,高龄老人面临日常生活照料、失能、丧偶和精神慰籍等诸多困难和问题较为突出。

(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和挑战

1、社会养老保障负担日益加重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特别是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城乡老年居家参保人员快速增加,使得我市参保人员中享有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数越来越多,同时,随着养老金的调整,养老金待遇标准的提高,再加上老年社会福利和城乡低保标准的不断完善、提高,社保个人帐户有待做实,使得社会养老保障支付压力愈来愈大,负担日益加重。

2、养老服务需求更加凸显

随着家庭小型化、核心化,老年群体快速增加和日益高龄化,使得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籍等养老服务需求快速增加,与此同时,养老服务市场培育尚未成熟,存在着居家养老专业化、产业化、社会化程度不高,机构养老总量不足、资源利用率不高、服务水平不高,好的住不起、差的不敢住的结构性矛盾,养老服务还不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3、老年医疗康复护理服务亟待加强

老年人患病概率较大,特别是高龄老人得慢性病和失能或半失能较多,在少子高龄化时代,家庭成员无力、无能提供长期照料服务,使得老年医疗康复护理服务需求更加迫切。特别是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相结合的老年医疗康复全托护理服务,更加需要大力扶持和培育。

展望“十二五”期间,既是我市加快城市化进程,率先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特别是丽水撤地设市以后,社会经济的发展得到了快速发展,具备了加快发展老龄事业的物质保障条件。为此,利用“十二五”时期,通过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为出发点,从解决老年人突出和迫切现实问题入手,认真妥善地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加强老龄事业的政策和制度建设,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做好扎实的准备。

三、“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完善、提高老年社会保障体体系,加快培育和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在更高层次上进一步落实“六个老有”的战略目标,努力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精神文化需求,着力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品质,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

切实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不断改善和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水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逐步满足老年人的经济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精神文化、社会参与等方面的需求。充分关注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低保、残疾、高龄、独居等老年群体的需求,确保基本生活有保障、医疗卫生有依靠、日常生活有服务。

2、坚持统筹发展

把老龄事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在稳步推进城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同时,重点加强农村老龄事业;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和人口老龄化发展差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促进了全市老龄事业加快发展。

3、坚持老龄服务均等化

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高度,推动老龄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分配社会养老资源,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4、坚持责任共担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发展老龄事业,培育和壮大养老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倡导和探索个人储蓄养老和以房养老,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老龄事业发展格局。

(三)总体目标

加强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营建和谐安养环境,共建老年社会文化生活,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逐步形成制度公平、城乡一体、区域平衡、可持续发展的老龄事业新局面,让老年人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四、“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和主要举措

(一)完善、提高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十二五”期间,要以“老有善养”、“病有良医”、“困有优助”为目标,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基础,以最低生活保障、“五保”和“三无”集中供养、困难老人救助为支撑,以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高龄老人津贴为补充,覆盖城乡、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

具体目标:

“十二五”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实现老年人群全覆盖;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实现老年人群全覆盖;城乡困难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即救;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100%;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老年家庭达到100%。

主要举措: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保障老年人群全覆盖,切实增加养老保障收入,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加大困难老人救助力度,逐步缩小老年人与城乡居民收入之间、城乡老年社会保障之间的差距。

1、健全完善养老保障制度

巩固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推进企业基本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发展,提高老年人群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提高制度兼容性,确保基础养老金覆盖到城乡所有老年人。健全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先保后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老年农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继续推进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建立以房养老和土地养老制度。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办形式多样的商业养老保险。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奖励扶助覆盖面,提高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水平。

2、加强医疗保障制度

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提高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重点,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当扩大老年人大额门诊特殊病种、报销病种范围,稳步提高老年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支付能力。探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制度并轨,逐步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继续实施企业退休人员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免费健康体检,提高老年人健康保障水平。加强老年病医学科研,积极开展老年病防治和康复研究,依靠医学科技进步,降低老年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发病率和致残率。

3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生活

完善低保救助制度,困难老人全部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继续做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加强困难老人医疗救助,确保困难老人医疗救助全覆盖。全面推行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实现“应救即救”。继续开展为困难老年人“送温暖”、“送光明”活动。

(二)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五”期间,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具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通过对全市养老机构的规划新建及改、扩建、整合培育,城乡各类社会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每年平均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享受机构养老人数占老年人口总数的3%以上,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50%,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基本实现享受政府购买或补贴。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在原有的基础上年均增长15%,并具备一定的生活服务、文化服务、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全市每个县(市、区)都建有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均达到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示范标准,80%以上的乡镇(街道)都建有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30%以上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达到示范标准;城镇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达到100%,农村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达到10%以上。

主要举措:

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实现“老有安养”。

1、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继续加大投入,调整结构,完善服务功能,增加养老机构床位供应量,切实提高入住率和服务水平。推进国办福利机构改革,抓好国办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和完善运营管理,扩大服务面,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机构,通过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购买服务等优惠措施,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养老机构政策性公共责任保险制度,降低运营风险。

重点发展照护型养老机构,提高护理床位比例。加快养老机构进入医保定点单位的进程,实现医疗保险与养老服务的对接,方便老年人获得护理康复服务。鼓励兴办以老年病为主的专科医院。精神病治疗机构中,设置一定比例的老年病房床位。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兴办老年康复中心、失能和失智老人寄养护理机构、临终关怀医院等,形成多元化投资兴办格局。

2、完善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服务行为;坚持满足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为居家老人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服务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

搞好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各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行政村(社区)服务站等三级服务网络,搭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设施,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居家老人提供健康教育、健康体检、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家庭病床等项服务。加强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为居家老人提供日托照料服务。同时要加强老年家政服务建设,通过设立爱心服务点,爱心理发店、爱心超市、爱心便利店等,为老年人提便捷的家政服务。加强老年食堂或老年餐桌建设,为老年人提供配送餐服务。加强老年人应急救助系统建设,为老年人家庭安装求助门铃。本着量力而行、适度普惠原则,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生活困难、空巢、高龄、失能老人等提供无偿、低偿服务。

培育发展居家养老社会服务机构,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兴办专业为老服务实体,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将居家养老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优先发展养老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费优惠。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安排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

3、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

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建立养老服务需求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养老服务需求信息。根据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政府对低收入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研究制订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办法,引导开展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逐步完善行业自律自查机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制度,强化行业管理和服务指导功能,完善养老服务行业监督考核制度。

4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建立以专业服务人员为主体、老年社会工作者为骨干、志愿服务者为补充的养老服务队伍。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团组织的作用,根据居家养老服务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对农民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参与养老服务的,给予免费或优惠培训。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居家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在居家养老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建立实施社会工作者专业资格和为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确保为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志愿服务储蓄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养老服务。

(三)共建充满活力的老年社会文化生活

“十二五”期间,形成文化文艺丰富多彩、体育健身全面普及、终身教育乐在其中、社会参与积极主动、生活观念和谐健康的充满活力的老年社会文化生活。

具体目标:

“十二五”末,全市各县(市、区)建有图书馆、文化馆,所有乡镇(街道)建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建有文化活动中心(室),并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县(市、区)建有综合性、多功能老年活动中心,70%以上乡镇(街道)建有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参加教育比例达到12%以上;2011年,举办丽水市第四届老年运动会;老年体育人口比例达到60%以上;全市培育1支基层老年文艺骨干团队。

主要举措:

全面贯彻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部署,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公共财政为支撑,加强老年文体设施建设,培育老年文体队伍,发展老年教育,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共建充满活力的老年社会文化生活。

1、加强老年文体设施建设

继续积极向省财政争取资助欠发达地区建设老年活动中心项目资金,提升老年活动中心场所的品位,在有条件的地方开辟老年文化活动场所,全市所有县(市、区)建有图书馆、文化馆,所有乡镇(街道)建有综合文化站,并达到省定建设标准和功能要求;所有行政村(社区)因地制宜建设文化活动中心(室),免费向老年人开放。推进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俱乐部)建设。

2、开展老年文体活动

积极鼓励发展各类老年文艺队伍,全市培育650支基层老年文艺骨干团队。充分发挥老年文艺团体、民间老艺人和老年文艺骨干在活跃基层老年人文化生活中的作用,加强对老年文艺队伍的引导和扶持。坚持办好每年一届的全市老年文化艺术周,努力创新载体,形成品牌效应。积极引导老年合唱等深受老年人喜爱的老年文艺活动的开展。各县(市、区)每年至少举办1次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老年人广泛参与的文化活动。同时要开发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和生理心理特点的健身活动,增加具有老年人特色的体育活动项目。支持和引导老年人开展丰富多彩、有益身心健康的健身活动。老年体育人口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3、加大发展老年教育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的老年大学办学机制,引导县以上老年大学合理定位、分类发展。拓展浙江老年电视大学覆盖面,完善老年电大管理体系,同时,还要积极向省里争取补助资金,扶持建设老年电大教育网络机制。整合老年教育资源,并积极引导、规范管理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服务。到“十二五”末,老年人参加教育比例达到15%以上。

4、加强老年新闻工作

鼓励支持广播电视媒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龄栏目,通过专题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播出老龄节目。探索和改进老龄节目的表现形式,提高思想性、艺术性、娱乐性和观赏性。充分发挥网络传媒的作用,及时、生动反映老年人生活。

5、鼓励支持老年人社会参与

根据老年人的兴趣爱好、个性特点成立各类兴趣组织和俱乐部,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创造条件。支持和引导基层老年协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规范协会建设,做好老年协会登记注册和备案管理工作。开展基层老年协会骨干培训,提高协会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支持老年协会参与基层调解活动,帮助老年人调解涉老纠纷。发挥老年专业社团作用,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送医、送科技、送文化活动。珍视老年人知识、技能和经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维护社会治安等公益活动。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实现自我价值。

(四)构建平等共享的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

“十二五”期间,形成法律法规更加完善,法律服务渠道更加畅通,老年优待更加全面,基本权益得到普遍保障、公正平等的老年权益保护体系。

具体目标:

“十二五”末,老年法普法教育普及率城市达到8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100%的县(市、区)建立法律援助老年工作站,法律援助服务覆盖面达到85%以上;老年人优待覆盖率达到100%

主要举措:

以“法治”建设为指导,以保护老年人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宗旨,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大老年法律援助力度,全面深化老年人优待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1、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障法〉办法》,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法规政策,重点解决老年人家庭赡养、财产纠纷、土地承包、离婚再婚、家庭暴力、涉老犯罪等方面的问题,维护老年人的民主权利,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逐步完善老年法制,探索老年福利、老年健康、老年文化等方面的老年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将贯彻实施《老年法》和《浙江省实施〈老年法〉办法》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纳入各级人大执法检查范围,推动《老年法》的深入贯彻落实。

2、开展老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将《老年法》和《浙江省实施〈老年法〉办法》纳入“六五”普法计划,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以及公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突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深入开展重点人群的普法宣传教育。

3、加大老年法律援助服务力度

加强各级法律援助站建设,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网络,拓展法律援助渠道,完善服务机制,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县(市、区)及以上法律援助机构与老龄工作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老年工作站,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优先优惠提供法律服务。公安、司法、民政、社保、卫生、信访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掌握涉老案件发生情况,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全面深化老年人优待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丽水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在此基础上力争扩大优待对象,提高优待标准,实现老年优待工作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平衡发展。把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督查、奖惩制度,确保各项优待规定落到实处。

五、“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发展老龄事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方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老龄事业加快发展。

(一)加强领导,完善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体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老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调动发挥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兴办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夯实老龄事业发展的社会基础,形成老龄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强化部门职能,形成整体合力。

机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体系的整体合力,市、县(市、区)两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加强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等职能,及时研究部署老龄工作任务,定期通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老龄事业深入发展。

(三)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

建立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相适应的投入增长机制,把老龄事业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重点,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经费投入逐年增长。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慈善捐助支持老龄事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形成政府和社会共同投入的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加大对养老机构的直接补贴,对非盈利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其服务的老年人数,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积极推进床位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引导拓宽养老服务事业投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四)加强老龄宣传和教育,营造尊老、敬老氛围。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络等主流媒体在老龄宣传中的作用,大力做好老龄宣传工作。抓住党委、政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中与老年人利益相关的结合点,坚持以人为本、民生视角,扩大老龄宣传的社会影响力。鼓励新闻媒介设立面向老年人的栏目,开设专栏、专题、专版、专刊等,做好老龄化发展形势、老龄政策、老龄工作和社会为老服务等方面的宣传报道。积极创新宣传形式,把敬老爱老活动与和谐社区、文明村镇、五好家庭等主题建设活动结合起来,营造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加强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建设,适应老龄事业发展需要配强老龄工作干部,为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奠定组织基础。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组织建设,完善基层老龄工作网络,充实配备乡镇(街道)老龄工作专职干部,整合社区老龄工作资源,确保老龄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把老龄工作干部培训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培训计划,提高老龄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和规范城镇社区和农村老年人协会建设,逐步实行依法登记或备案管理。

(六)加强老龄科学研究

鼓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针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和完善为老服务提供理论、信息和技术支持,加大老龄科研经费投入,培养高水平的老龄科研队伍,加强养老课题研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七)健全规划监督和评估机制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结合老龄事业发展实际和老龄工作职能,按照本《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老龄事业目标考核制度,对《规划》实施情况定期开展自查和监督。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和期末检查评估,及时报送和发布《规划》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继续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建立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  责任编辑:老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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